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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 投资者知识问答(三)

时间:2018-04-02

        一、什么是受托管理人制度?
  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是公司债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并且还应该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7.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三、投资者如何通过受托管理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答: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资者可以及时通过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等途径获悉发行人及债券相关要素在存续期内的变化情况,理性分析投资风险。同时,为提高集体行使权利的效率,投资者宜积极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职,为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发行人谈判协商、采取诉讼于段等给予支持和合理的授权。
  四、在什么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换受托管理人?
  答: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相关规定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注:文章转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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